深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对照表
险种
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新办法实施时间
合计
单位
个人
养老
保险
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适用于深圳户籍)
22%
14%
8%
以员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2013年1月1日
基本养老(适用于非深圳户籍)
21%
13%
医疗
基本医疗一档(含地方补充医疗)
8.2%
6.2%
2%
以员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人员最低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2015年3月1日
基本医疗二档(含地方补充医疗)
0.8%
0.6%
0.2%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三档(含地方补充医疗)
0.55%
0.45%
0.1%
生育保险
1%(由单位承担)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3%
1%
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2013年1月1日,2014年2月执行《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工伤保险
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