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伤部门进行申报,费用由谁支付?
答:根据现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自职工发生事故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等有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
职工受到工作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权利如何保障?
答:如果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了工伤认定的权利,从上说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职工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若其所在单位自愿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应由单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提醒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免超过申请时效丧失申请认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