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死亡的人员,支付一次性的赔偿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