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有何规定?
答: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单位需要给员工支付护理费吗?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