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
深人社规〔2014〕1号 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为了维护工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问题通知如下:
2004年1月1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由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且已办理伤残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其伤残津贴的11.5%和0.2%按月缴费,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