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社会保险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依本办法为职工选择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在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以及第一百二十条“本办法所指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规定,现就参保人医疗险种档次变更的业务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保的非深户在职人员
已参保人员可在每年7月1日至当月台帐前申报变更档次,未办理变更的视为该年度档次选定为与上年度档次一致,缴费后在该年度同一个单位不能再办理变更。
二、特别说明
今年首次执行该,企业参保的非深户在职人员险种档次变更的时间延长至8月台账前(7月已办理变更的除外)。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