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省直参保单位。
二、办理条件
对省直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等原因的,可申请补缴费。
三、所需材料
(一)《补缴/冲销保险费申报表》(一人一表)。
(二)单位申请报告(已在我局办理委托银行自动结算授权的单位,须在报告中明确已办理委托授权的银行账号信息并确认已存入足够金额)。
(三)经地税部门稽核等途径认定应补缴的文书原件。
若法律文书未表明工资基数的,还需提供申请补缴的相应时间实际工资收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工资表、工资签收单等。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当时的工资收入有效证明材料的,2007年6月底前以当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2007年7月后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四、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网上办理流程
(一)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办“补缴养老保险费”,填写申报信息并打印相关表格。
(二)省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及时对申办业务进行预受理。对于预受理通过的单位,带齐相关材料到我局业务前台进行办理。
(三)参保单位将有关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
六、办理时限说明
25个工作日(不包括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补充材料的时间)。
七、办事窗口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3:30-17:00(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
联系电话:咨询电话:12333;业务查询电话:020-38818688
交通指引:地铁一号线、三号线“广州东站”F出口;公交车“广州火车东站”。
八、收费标准
无。
九、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企业部分)》(粤社保[1993]147号)等。
十、备注
(一)申办人在查询时间凭《受理回执》到我局领取核定结果和退回资料。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应以相应时期的实际工资收入和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和补缴比例。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当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7年7月后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
(三)补缴追溯期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月起至2009年7月底止,最早上溯至1994年1月。
(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记为实际缴费年限,并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但参保时间不予修改。
(五)补缴养老保险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六)补缴款项由省社保局直接从单位银行帐户扣缴。未在我局办理委托银行自动结算授权的单位,须同时办理委托银行自动结算授权,提交单位信息变更表、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保险资金授权书(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