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6月14日印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台港澳人员在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境外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港澳人员在深圳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规定,参加、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以其他方式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参保,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