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 历年调整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税起征点设置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30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个税知识科普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制主要分为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三种模式。
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如1年)取得的各种来源和各种形式的收入加总,减除各种法定的扣除额后,按统一的税率征收。
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是对税法列举的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扣除办法和税率,分别征税。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兼有上述两种模式的特点,即对一部分所得项目予以加总,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对其他所得项目则实行分类征收。
二、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总体来看,凡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均可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会计、咨询、讲学、、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独立劳务取得的所得。
四、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作品而取得的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其中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六、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现行税法还规定了其他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公益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等均可在税前扣除。
七、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允许叠加扣除的项目。根据草案,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五项。
八、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法规定,自行汇总计算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汇总后适用统一的扣除规定,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结合已扣缴税款,确定该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全年税款的行为。
九、自行纳税申报——
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情形包括:一是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是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是取得境外所得;五是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是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 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第三大税种
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设定于2011年。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至今,个税起征点经历了3次调整,从1980年的800元,调整为2006年的1600元、2008年的2000元,再到2011年的3500元,并一直实施至今。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将个人收入按性质和来源不同分为11类,分别采用不同的征税扣除办法。其中,在工资、薪金扣除方面,目前规定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俗称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月。
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型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刘昆表示,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考虑到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等比较复杂,难以在法律中直接规定,草案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