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须知
工伤保险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申报的基本流程为:
工伤认定→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认定
职工因工受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效30日内申请的,提交申请之前所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1年,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未在1年内提出申请的,本机构不予受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收原件)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存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及首诊病历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上下班考勤记录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5、目击证人出具的证言证词(收原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伤害职工身份证(验原件)
7、公安部门(派出所)的证明(暴力伤害案徐提供,收原件)或法院判决/裁决书(暴力伤害案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8、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案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9、因工外出证明(因工外出案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0、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途中事故案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1、住址证明(上下班途中事故案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2、上下班路线图(上下班途中事故案需提供,收原件)
1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证明(死亡案件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4、近亲属身份证(近亲属申请需提供,验原件)
15、近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申请需要提供,验原件)
16、企业商事登记资料(商事登记地不在的需提供,收复印件)
17、出院小结(有住院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的需先到省(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确诊)。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建筑项目参保申报工伤的,另外再提供
(1)施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未在深圳市内外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收原件)
(3)分包合同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为参与建设项目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的需提供,收复印件,验原件)
作者单位:深圳市中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