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1号)要求,现就本市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减半征收范围
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减半征收期限
实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调整的缴费月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5个月;征收台账月为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
三、减半征收期间的缴费比例和待遇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4.9%的费率征收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5%的费率征收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合计为5.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不变,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金额不变。减半征收期间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四、延长缴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处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号)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下简称“延长缴费”)的,继续按照我中心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中相关规定执行。
(一)可延长缴费至2020年3月底的用人单位
执行延长缴费至2020年3月底的用人单位,在相关政府部门宣布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不收取滞纳金;未能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将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影响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及相关权益记录。
(二)可延长缴费至2020年7月底的用人单位
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延长缴费至2020年7月底的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及相关权益记录;未能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将自2020年8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影响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及相关权益记录。
本通告执行中如有疫情防控期延长等特殊情况出现,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