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辆缺陷导致事故 向谁索赔由受害人定
随着机动车的增加,因车辆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应该向谁索要赔偿呢?以下3种情况的处置表明:可由受害人自行决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
【现象1】
机动车因缺陷造成事故
2020年1月3日,李先生驾驶新买的车回家时,连车带人坠入山谷身亡。经技术鉴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系统失灵。李先生的妻子要求车行赔偿损失,车行则以刹车系统与其无关、应由生产商负责为由拒绝。
【点评】
车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是机动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赔偿,也可以要求两者共同赔偿。
【现象2】
安全气囊因缺陷未爆开
一家汽车生产商发现其产品中有一部分安全气囊在碰撞时不能爆开,但未能召回。2020年2月11日,邱先生因车速过快,在转弯处遇前面来车避让不及撞上石壁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邱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邱先生家属以汽车安全气囊存在问题且与邱先生的死有直接关系为由,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赔偿,但遭拒绝。
【点评】
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6条、第47条分别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生产商知道其产品存在缺陷但未召回,进而导致邱先生死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销售商先承担了赔偿责任,其可以向生产商追偿。
【现象3】
“警示说明”有缺陷导致肇事
2020年3月20日,王女士购买一辆小车。虽然该车在操作驾驶上有特殊性,但销售商没有作出任何说明。销售商随车交付的也是英文的,既没有警示标志也没有中文警示说明。3天后,王女士开车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并受伤。生产商和销售商则以其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46条分别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也就是说,生产商、销售商违反法定义务,没有提供应当提供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同样构成缺陷。王女士正是因为该缺陷发生了交通事故,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角度上看,王女士同样有权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