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就字[2020]7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精神,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
(一)申请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2.在京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二)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408元/月;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880元/月。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四)列支渠道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123下一页共3页本文地址:https://www.cnzshr.com/
为了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 中盛商务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