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保养设备负伤,厂方应垫付费用
上个周末,正在休息的我被车间主任要求返厂保养设备。岂料,在维修期间由于机床突然倒下,我被砸成重伤。因我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只好要求厂方垫付。但遭到拒绝。厂方的理由是我是在休息日保养设备并不构成工伤,自然无权要求其垫付费用。
请问:厂方的说法对吗?
厂方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的情形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之对应,你是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能否构成工伤的关键无疑在于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相应劳动的时间。
你在休息日从事设备保养,虽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却是根据车间主任的要求。而车间主任行使职权自然是代表厂方的意见,即保养期间当属“工作时间”。
另一方面,厂方具有垫付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再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厂方先于给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也指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