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莉莉近日向本报咨询说,因起床晚,为避免上班迟到,她驾驶无牌摩托车经过一处路口拐弯右行时闯了红灯。但因车速过快,摩托车撞上道旁大树,导致车毁人伤。
王莉莉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她是否构成工伤?
分析
王莉莉的情形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构成此类工伤的前提要件。本案中,虽然王莉莉的伤害出现在上班途中且发生在道路上,但并不具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件:
一方面,王莉莉是事故的唯一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即交警部门就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针对事故双方或多方而言,可本次事故时只有王莉莉一方,没有对方更无多方,自然没有其他的责任人。
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王莉莉驾驶无牌摩托车、超速、闯红灯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其置之不顾,对可能产生的自身损害或者他人损害存在过错,应当自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