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本章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体系的设立原则、基本职责等。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释义】本条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的规定。
一、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具有法定授权、实施社会保险服务管理的职能机构,是社会保险经办的主体。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在中央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依据、法规授权和受部委托,组织拟定全国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综合管理、指导地方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在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区县三级地方政府分别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权益记录查询和其他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经过多年的改革建设,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已初步建成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干、以社会服务机构为依托、以市场服务机构为辅助、以社区服务为基层平台、以网络通讯服务为基础平台、以信息化手段为基本技术支撑的服务网络。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部门均设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分层设置分级管理的经办组织系统。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应从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考虑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统筹层次、社会保险经办业务需要以及机构编制等多方面的因素。出于增强基金互济功能,消除人员跨地区流动障碍的考虑,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基本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按照统筹层次设立经办机构,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实现集中管理,有利于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需要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量向基层延伸,在社区、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可以方便广大参保个人和参保单位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服务型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今后社会保障工作任务不断增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不断扩展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予以保障。
1.社会保险机构经办费用的构成
根据本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的费用主要有工作人员经费、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其中,工作人员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人员方面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工作人员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人数,参照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核定;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制定或擅自提高标准。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经办业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其中,公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费用;设备购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购置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公用设备、车辆等的购置费;修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租赁办公用房、维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所需的费用;业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2.社会保险经办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同级财政,是指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筹地区的财政。本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本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其工作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原则上应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履行待遇发放的义务的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的基本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制度是从事经办业务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业务规程,是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1997年,为了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程序,部印发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这是在全国范围内颁布的第一个社会保险经办规程,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范化的业务程序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管理,增强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良好形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社会保险业务操作程序,劳动保障部分别印发了《城镇职工基本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劳社部函[2000]4号)、《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劳社厅发[2006]24号)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34号)。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等业务管理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考核制度,逐步规范、统一和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以及个人账户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了业务经办工作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是从事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是监督和检查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依据。因此,要有效地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首先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从整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用制度,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所确定的财务管理规则,这些规则往往是具有普遍的规范意义的;第二类是专门制度,主要是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专门的、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因其使用范围小且较为具体,因而往往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类具体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基金财会档案制度、基金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基金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3.建立健全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社会保险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需要。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同年6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预算、决算等行为,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健运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防范运行风险,2007年,劳动保障部印发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各地按照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为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劳动保障部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7]19号)。信息披露公开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知情权,为开展社会监督创造了必要条件。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和流程操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努力从制度上制约套取、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1.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让劳动者“老有所养”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在实行企业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之前,退休人员基本由企业发放,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工资和福利发放的指导和监督。1984年起建立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制度后,多数地区养老保险费实行差额缴拨,退休金仍由企业代发。199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明确提出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征缴”,着力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2000年,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从体制和机制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2.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所谓“按时”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足额”是指满额,不得扣减。根据权利义务对应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定,计算申请人应该享受的待遇,按规定通过必要的方式将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地发放给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予以补发”。加强对困难地区和特殊人群的直接监控和重点督导,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按规定支付,严防发生违规支付事件。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各地还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按时按规定支付与结算。部分统筹地区还建立了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确保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释义】本条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对象在社会保险数据收集和运用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通过社会保险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1.社会保险经办、统计、调查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过程中积累有关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统计是获取社会保险信息的专门办法,具有收集信息、分析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管理、决策支持、科学预测等方面的作用。它将统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社会保险领域,通过对社会保险中存在的数量关系进行研究和分析,反映社会保险活动的内在规律,为国家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提供支撑。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有据可依,按照《统计法》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建立统计台账,依据统计台账生成统计报表,使统计报表数据“有据可依”。社会保险统计流程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业务的过程中,建立起准确详尽的业务台账,将业务台账按照统计报表的要求归集整理形成统计台账,由统计台账生成统计报表。
2.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参保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如果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可予以相应处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记录数据,并妥善保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将直接形成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因此,基于对参保对象权益的保护,本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对象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2009年7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从业人员的流动性日趋增强,参保人员会随着就业地点和就业单位的变动而发生参保信息的变动,而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也会经常依据参保人员的工资增减而发生相应变化,特别是医疗保险等项目还会经常发生支付等情况,这些变化情况都要在其社会保险档案中形成相应的记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不仅要有参保对象完整的参保信息、准确的缴费记录等社会保险资料,还要有参保对象享受待遇时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这些资料一旦形成,就必须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归档要求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重要的民生档案,关系到每一个参保对象的切身利益,不能有丝毫差错。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本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为参保对象及时、完整、准确地办理参保缴费记录,包括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情况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参保对象要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拒绝办理,也不能无理由延期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对象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必须做到资料完整、准确无误。
本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为参保对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权益记录。这些记录是参保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始凭证,与参保对象的实际情况有没有出入,必须得到参保对象的认同。因此,本法同时又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审核。
四、参保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信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情况
档案作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蕴含大量的原始具体材料,有着广泛的社会作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对象建立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同样具有一定的社会作用,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工作者可将所收藏保管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资源,通过多种途径、形式、渠道和方法开发、传递档案信息,为档案利用者提供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目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因此,本法规定参保对象即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拒绝参保对象要求提供相关权益记录的合法诉求。参保对象在查询过程中如发现差错,可及时查找原因并依法要求经办机构进行更正。同时本法还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主动宣传社会保险政策,积极与参保对象进行沟通,化解参保过程中不必要的矛盾。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释义】本条是关于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定。
一、社会保险信息化的概念、意义和作用
1.社会保险信息化的概念
社会保险信息化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借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开发和利用社会保险信息资源,优化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管理服务水平的工作过程,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技术支撑。
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化,是整个社会保险经办体系的技术支撑,它涉及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各个层面,贯穿于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各个环节。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的开展是以满足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需求和提升管理服务能力为核心内容。
2.社会保险信息化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规范经办行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需要技术手段支持,而技术手段的应用反过来也促进业务经办规范化。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是以系统论的科学方法对各管理环节进行优化,在制定出规范的业务管理流程的基础上,计算机系统能够对业务实行严谨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具体表现在:(1)优化业务流程。对处理环节相一致的业务进行合并,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2)规范办事程序。对各类业务的办事程序制定明确的秩序,各个环节紧紧相扣,相互制约,不会因人而异、因事而异。(3)规范管理权限。对所有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管理范围、操作权限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系统对每个人的操作情况都有详细的记录,可以进行事后监督,从而为监督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第二,提高工作效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围绕管理展开,包括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医疗费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数据量大、计算复杂、实效和安全性要求高、信息存储时间长,依靠人工处理无法满足需要,必须使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到数据异地备份,才能圆满完成基金的管理任务。
第三,增加管理透明度和决策的科学性。实行信息化管理服务,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办理业务和查询政策、了解个人账户管理情况等,使社会保险经办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此外,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费率调整、基金调剂等情况进行测算,很容易对多种方案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实现准确测算、科学决策。
第四,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体系的整体效益。社会保险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管理的信息包括参保信息、社会保险项目基础数据及待遇支付情况。如果将这些信息分开管理,势必增大管理成本,给参保人员待遇的享受和基金管理带来不利影响。而依靠信息技术的支持,通过信息系统将各类信息有机地组织在一起,实现信息共享,既可以节约资源,又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体系的整体效益。
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由国家统一规划
1.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内容
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就是将信息技术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相结合,建设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是我国政府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数据库、计算机、通讯网络等硬件设备和相应的管理软件,以及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系统分析人员、程序编制人员、数据库管理人员等)所组成。信息来源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个人和基层单位。通过对社会保险及相关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形成多种有用的信息,提供给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的决策者、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信息需求,达到信息共享,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不仅已经成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基础工具,也日益成为社会保险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2.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由国家统一规划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简称为“金保工程”,指在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上,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金保工程”的总体目标有两方面:
一是建立一个中心,组建三级网络。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网络采用城市—省级—中央三级构架,城市、省级社会保险数据库要覆盖整个辖区内全部参保单位与个人的数据,要建立标准统一的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各险种信息系统分别建设的,要按照统一标准在城市数据中心进行整合,建立城市集中式资源数据库。从安全、效率角度考虑,城市、省级数据中心应分别设立三个工作区及相关数据库,即分别为生产区(社会保险业务数据)、交换区(交换与共享数据)和决策区(宏观分析数据)。初步设计交换区存储数据主要包括:宏观决策用交换库、异地领取养老金人员数据库、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数据库、基金管理数据库和公共服务数据库。
二是建设两个系统,实现四大功能。利用信息技术,整合和优化业务处理模式,建立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两个应用系统。具备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四大功能。
“金保工程”的建设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网络系统。建设局域网络系统;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平台/公共通信网络平台,建立联接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省级广域网络系统,并上联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相关部门建立网络连接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与互联网实现连接。
二是数据系统。在省、市两级数据中心设立生产区、交换区和决策区几个不同的逻辑工作区,分别建设不同功能的数据库,包括支持本地业务经办的生产区数据库、支持各类信息交换与共享的交换区数据库、支持本地宏观决策的决策数据库等;在部级数据中心设立交换区和决策区两个不同的逻辑工作区,分别建设支持各类信息交换与共享的交换区数据库、支持部级宏观决策的决策数据库。
三是应用系统。建设业务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基金监管系统、宏观决策系统,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体系、严密的基金监督体系、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科学的宏观管理体系,实现与横向部门的信息交换。
四是安全系统。按照全国统一建设要求,建立完整的安全防护体系,全方位、多层次地实现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
五是设备与软件配置。包括部、省市级数据中心机房、网络安全设备和软件、计算机相关设备和系统软件、视频会议系统、容灾备份系统设备等建设内容。
六是土建及配套工程。建设省市级数据中心机房,包括放置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的主机房和各种辅助用房。
三、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金保工程建设要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和“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原则和要求进行。
1.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指导,分步实施、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按照全国总体规划要求和设计方案开展本地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执行全国统一标准,并在新建系统和系统升级时使用全国统一软件。按事权、财权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所需资金由本地市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
2.纵向建设、横向对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建设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并与地税、财政、卫生、民政、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各级节点横向完成信息交换与共享。
3.系统设计一体化。将各级和全部社会保险业务统一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建设要统一数据标准(指标体系和数据结构)、安全标准和网络接口标准,并形成统一的核心应用软件,同时兼顾地方特殊性。
4.资源数据库主要建在地级及以上城市。
5.经济性。避免重复建设和力争节约,对现有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要充分利用、发挥效益,对新建系统要科学论证,硬件设备通过政府招标形式购置。
6.适用性。按照经济实用、成熟先进、持续稳定的要求,确定信息系统建设的规模和软硬件档次。
7.可扩展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立足于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体制,同时为将来社会保险改革和业务发展留有余地。
8.安全性。利用国家有关的信息安全平台,结合自身的安全体系建设,充分保证系统、网络和数据的安全,以确保基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