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公积金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一)提取范围。参与出资改造纳入我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产权人出资的改造费用。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年内,申请人可以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所有申请人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申请,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申请表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的,应当提交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出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2.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除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结婚证(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联网核查的除外)、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的,不得就支付的该笔费用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二、优化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优化《提取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的受理方式。户籍不在本市且不能办理基本或者基本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职工,应当在其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满三个月后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其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不满三个月提出申请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三、扩大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扩大《提取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情形的涵盖范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职工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被认定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相关材料。
本通知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2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并且两年内未发生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也未有单位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两年,近两年内未发生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且账户余额持续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销户,销户前,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的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告期满后,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仍维持本条第二款状态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三、职工不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取要求,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方式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核查。
四、职工以购买本市范围外住房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公积金中心无法核查确认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查询)证明、购房付款证明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或者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向异地相关部门核实后予以受理。
五、缴存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办理缴存业务、协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或者职工存在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限制该单位或者职工在自助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六、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办理服务渠道完成网上申报及预约后,前往预约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欠缴投诉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有序受理职工对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投诉。
七、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等并且已经履行,或者履行期间尚未届满,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职工就同一诉求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的,公积金中心不予支持。
本通知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