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的要求,缓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的房租支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用于支付房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做出阶段性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2020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80%;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复执行《提取规定》中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标准。
二、上述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调整期间,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频率以及提取所需材料等要求按照《提取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要求,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用于支付房租和其他住房消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调整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上述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调整后,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频率,以及提取所需材料等要求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