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名称 | 停交业务 |
行政职权编码 | 30905100669558324813440300 |
所属上级事项 | 用人单位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实施主体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行政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条件 | 正常参保人员 |
审批对象 | 正常参保人员 |
申请材料 | 1、单位为职工办理停交且单位到社保局前台办理的,需提交离职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职工办理停交、个人缴费人员通过个人网页办理停交,无需提供材料 |
办理部门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 厦二、三楼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 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15楼 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区武装部旁) 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
联系电话 | 12333 |
服务表格 | 网上申报,无须表格;前台办理的,需填写表格 |
相关职责要求 | 即时生效(特殊情况除外) |
监督电话 | 12333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 申请人对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不满的,可以向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申请人对决定机关作出的行政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行政服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接到行政服务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理生效(特殊情况除外)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生效(特殊情况除外)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法规进行调整 |
审批程序 | 1、单位为职工办理停交可到社保局前台办理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2、个人缴费人员可通过个人网页或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个人缴费窗口办理。 |
是否年检或年审 | 无 |
效力 | 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