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年满18周岁且具有户籍的人员或非从业居民在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业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条 件 | 一、灵活就业人员 1、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灵活就业的深户人员 2、本市户籍到市外就业的人员。 二、非从业居民 1、年满18周岁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深户无业人员; 2、未参加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在国内其他异地按月领取 |
申请材料 | 1、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在本市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或招商银行开具的存折或借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人员,另需提供原户籍地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申请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申请受理机关 | 见附件《办事窗口地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12333 |
程 序 | 1、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首次申请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 2、附上申请材料; 3、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 4、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居民的,应当持户口簿、《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救助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由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统一到社保部门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 |
救济权利 | 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 |
法律效力 | 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