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至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 延缴人员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 |
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条 件 | 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延缴业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广东省户籍的非深圳户籍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深圳户籍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深户且有一个月以上的在深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到帐记录; 3、非广东省户籍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最后参保地为深圳,且在广东省参加养老保险累计满10年以上。 二、延缴人员(省内户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趸缴业务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 2、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 3、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 |
申请材料 |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4、银行存折或借记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之一,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存在视为缴费年限的需提供人事档案(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申请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申请受理机关 | 见附件《办事窗口地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12333 |
程 序 | 1、到机构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申请个人参保社会保险登记表》 2、附上办理材料 3、到社保机构征收个人缴费窗口办理。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 |
救济权利 | 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法规进行调整 |
法律效力 | 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