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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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患有比较严重的脑血管疾病,经过长期医治出现明显好转后,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她选择到一家公司上班,以增加收入,减轻丈夫的负担。
2017年2月11日21时40分许,胡女士因连续上几天白班和日夜班,造成身体极度疲惫,并导致脑血管疾病突然复发。公司将她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是,由于病情过重,仅仅过了7个小时,她便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对于胡女士家属提出的工伤赔偿请求,公司一口拒绝。公司的理由是:胡女士所患疾病是原来就有的,并非因为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突发疾病”中的“疾病”。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原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所指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这里的“包括各类疾病”的含义是指:从时间上看,该疾病包括以前就有,因为工作原因加重而突发的,也包括以前没有在工作中突然出现的。从类型上看,包括所有致死的疾病。因此,胡女士突发疾病并死亡,属于应当视同工伤死亡的情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