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从初次诊断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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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9时10分,正在执行野外作业任务的赵先生突然出现身体不适。由于身处山区,交通、通讯十分不便,等将他送到医院时,已是第二天,即15日的16时35分。4月16日18时5分,医院确认赵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赵先生亲属主张工伤赔偿时,公司认为赵先生不构成工伤,其理由是从2017年4月14日9时10分至4月16日18时5分已经超过48小时。
赵先生亲属则认为:“48小时”应当从4月15日16时35分赵先生入院开始计算,据此计算并未超过48小时。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前述劳社部函〔2004〕256号)意见第三条中还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值得注意的是,超出48小时的,如果是连续抢救48小时后死亡,同样应认定为工伤。
对没有送往医院的,应以突发疾病或者离开单位时作为起算点。若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也可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