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8〕780号
张丽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低保制度 促进残疾人的提案”收悉。您的调研非常深入,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可行性,有些建议已经在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中予以充分吸收。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中央文明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低保制度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贫困重度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积极采取多种保障措施,着力提高贫困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水平。
一是全面落实低保制度,切实做到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应保尽保”。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考虑到重度残疾人的特殊困难,2015年9月,中国残联、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对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接受、、住房等专项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强调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18年7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要求“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将“重度残疾人”范围由“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放宽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低保对象5311.2万人,其中残疾人605.4万人(重度残疾人168.1万人),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41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4301元/人年。
二是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制度。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会同中国残联通过召开贯彻会议、开展联合督查、出台衔接政策、通报工作进度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地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实施意见,全国所有县(市、区)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全覆盖,分别惠及困难残疾人1062万人、重度残疾人1164万人。据统计,生活补贴标准大部分省份处于每月50-80元之间,10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最高的北京市每月达到900元。护理补贴标准大部分省份处于每月50-80元之间,14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最高的浙江省每月达到500元。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残联发〔2015〕34号、民发〔2018〕90号等文件规定,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加大分类施保力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继续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体系,抓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着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二、关于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偿、激励机制
党和国家一直大力鼓励残疾人自立自强,努力创造平等的就业创业环境,鼓励残疾人增强自身就业能力,实现人生价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就业机会平等,帮助实现就业创业。
一是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规及各项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通过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他们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对在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同时,不断加大对残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残疾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对未就业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实习补贴。允许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二是全力做好日常就业服务。指导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向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将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充分发挥互联网等新型媒介优势,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指导地方运用专业知识和新技术新方法,科学测评残疾人职业素质,进而提供个性化服务,并加强跟踪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发挥自身优势,实现稳定就业。同时,不断加强对残疾人的创业服务,为有创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辅导等服务,帮助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三是开展集中就业援助活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都与中国残联联合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实现就业。2018年,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开展了“就业帮扶、助残圆梦”就业帮扶活动,通过集中开展政策宣讲、精准识别、上门送岗、需求等级、专场招聘等活动,帮扶贫困残疾人就业创业,大力营造关心关爱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社会氛围。
为增强包括残疾人在内所有低保对象的就业积极性,民政部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推行“救助渐退”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精神,指导地方民政部门通过逐步扣减低保金的渐退机制,为低保对象提供一个平稳的心理适应期和保障过渡期,增强其就业意愿。
二是扣减就业成本。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以鼓励低保对象就业。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0号),要求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日前印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再次对扣减就业成本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2018年1月,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对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提出了一系列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措施,以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如提出对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采取切实措施激发残疾人内生动力,鼓励、引导、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
三、关于加强就业观念引导与文化建设
近年来,中央文明办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灵魂工程和根本任务,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关爱恤助残疾人传统美德。2017年,中央文明委印发《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广泛开展重大活动、扶贫救灾、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文化支教、环境保护、健身指导等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多种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宣传普及关爱恤助残疾人社会观念,注重发挥榜样引导力量,鼓励残疾人奋发向上,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将维护残疾人权益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目标要求,推动各地更加重视和加强助残工作。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设立“统筹规划残疾人劳动就业,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开展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难职工、残疾人等志愿服务活动”等测评项目,发挥测评“指挥棒”作用,引导各地把关爱助残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和促进关爱助残事业发展。
二是在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中大力宣传身残志坚先进榜样。2007年以来,在评选表彰六届全国道德模范中,突出残疾人身残志坚、助人为乐、奉献社会楷模人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推动各地运用基层巡讲、故事汇巡演、出版报告文学集等形式,大力宣传他们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以榜样力量影响和带动更多的残疾人自力更生、奋发向上,在全社会营造崇德向善、见贤思齐、德行天下的道德风尚。
三是广泛开展助残帮困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关爱恤助残疾人传统美德。深入开展助残主题活动,挖掘和阐释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和谐共生的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在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广泛开展助残帮扶传统美德宣传教育,激发广大群众形成善良的关爱帮扶残疾人群体道德意愿、道德情感,提高道德实践能力。
下一步,各级民政部门将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动残疾人就业、宣传和社会保障等各项助残惠残工作开展,帮助广大残疾人更好地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我发展和价值体现。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