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
一、无需开具《基本参保缴费凭证》,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网上申请服务。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已开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网上申请服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可按照以下流程申请转移本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具体流程:参保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选择“转移申请转入地开通地区查询”服务,查看拟转入地是否已开通网上申请服务。已经开通服务的地区,参保人选择“社保转移申请”服务,经实人认证成功后,填写转移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后台审核。经核查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启后续转移流程。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平台、下载“掌上12333”APP或通过电子社保卡渠道(所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查询网上申请审核结果信息,以及查询后续转移进度。
二、已开具养老、参保缴费凭证的,可以通过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办理社保跨省转移接续业务(转入)。
(一)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1.缴费和待遇领取要求
⑴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加社会保险,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⑵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2.关于“临时账户”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职工,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非本人户籍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按国家规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向本市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转出的职工
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
2.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份。
3.临时账户保险关系归集至京的职工(本市户籍或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⑴《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份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
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接收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注意事项】
1.户籍信息核实
在申请转入前,需核实职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是否与实际户籍情况一致,否则需先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所需材料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的相应文书。
【办理时间】全月工作日。
(二)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单位申报操作步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进入“申报业务管理”下“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并选择人员类型后点击【确定】——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进入“申报业务管理”下“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入申请”——输入身份证号码、姓名与选择类型,并点击【确定】——填写相关信息后,上传【参保凭证】点击【提交】。
【个人申报操作步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申报业务管理”下“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选择类型后点击【确定】——填写相关信息后,上传【参保凭证】点击【提交】。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申报业务管理”下“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入申请” ——选择类型后点击【确定】——填写相关信息后,上传【参保凭证】点击【提交】。
【注意事项】
1.申请办理保险跨省转入的人员,须为正常参保状态,且在有一个月以上的实际缴费;
2.申请办理时,均须上传电子版《参保凭证》,具体格式要求参见办理页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