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关系转入办事指南
事项内容: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办理依据:关于印发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深户人员。
申请材料: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转出地出具的转移凭证原件
4、存在重复缴费的,另需提供参保人本人在本市中、农、工、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具的存折或者借记卡(不得提供信用卡)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在转出地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信息表至深圳社保机构;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转移手续办结。
办理表格:
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职工及个人缴费) 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样表)
申请受理机关:市区社保局各办事窗口
决定机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办理时限
1、我市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2、我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救济权利: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证件名称: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法规进行调整
效力: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