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被投诉(举报)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依法(含未足额)缴纳费,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未依法(含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段在2024年7月1日后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处理;时间段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的,由人社、医保部门依职责受理(人社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保部门负责职工保险、生育保险)。
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的,人社、医保部门依职责受理(人社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保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被职工投诉未依法缴纳2024年7月1日以后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该怎么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该及时核对职工的、社保缴费记录、工资表等信息,若存在未依法给职工参保登记的,应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补登记手续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存在未依法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到税务部门申报补缴。
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员工“协议”放弃参保或“约定”缴费基数?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应当以员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任何关于放弃参保或约定基数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4.职工入职未满一个月/在试用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有法定义务为其缴交社保?
答:不管是入职未满一个月的员工,还是试用期内的员工,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员工异地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能否不参加
答:《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职工投诉用人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后,职工不愿意承担个人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用补缴?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不承担个人部分为由拒绝补缴社保。如个人不配合,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个人部分费用,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追偿。
7.单位为职工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全部补进职工个人账户?
答:职工个人缴纳的金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金额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8.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保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答:《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账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9.用人单位拒不配合社保机构检查的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违反以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6.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7.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8.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10.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据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投诉稽核(监察)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的,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投诉稽核(监察)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相关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用人单位如果对社保机构所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执行,将面临的后果是什么?
答:单位自收到社保机构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有权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单位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期满后,社保机构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3.用人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员工以外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补缴养老保险费吗?
答:《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照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其中,在深圳诈骗数额达到6000元的,即构成诈骗罪,将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