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前离开本市的非户籍,在本市的关系如何处理?
答: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退休前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为什么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答:由于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在跨地区就业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已不可能再满十年,一般不能再在当地领取养老待遇,因此,没有必要再把养老保险转移到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
但是,不能因此剥夺这些劳动者继续参保缴费的权益,所以《暂行办法》采取了建立临时养老保险账户的措施,保障劳动者临时养老保险账户所在地的工作年限得到转移。劳动者可以到任何一个新的地方就业,不管是58岁还是59岁都可以,但是不转养老保险关系,只是会在当地建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建了这个账户就可以继续缴费、参保,继续累加权益,等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照规定在养老待遇领取地领取
过期的身份证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的结算业务吗?
答:不可以。如果身份证已过期、失效,需及时更换新证.
答:暂时无
员工在深圳企业工作参保的,可否将社保转到外地机关社保账户吗?
答:暂时无政策支持。
办理跨省转保打印参保缴费凭证时有
答:不管是否有余额,均可就近办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答:该办法关系到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主要是保障员工在年老时得到养老保险待遇,不会因参保人员跨地区跨省流动就业而受影响,是国家对广大员工办的一件大好事,我们应该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包括企业所有员工、个体工商户、
拥有他国的“绿卡”,但未入该国国籍,可以办理个人账户的结算吗?
答:需户口注销后才允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