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关系跨省、省内转入
服务对象 个人 单位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
3.《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4.《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号);
5.《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
6.《广东省基本养老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粤劳社函[2008]2092号);
7.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粤[2009]54号);
8.《关于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295号);
9. 《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的通知》(粤社保办[2013]547号);
10.《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业务若干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70号);
11.《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操作规范的意见》(粤社保办[2014]503号);
12.《关于应用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平台办理省内转移业务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71号);
13.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号);
14.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259号);
15. 《转发部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299号);
16.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系统校验规则的通知》(粤人社办[2011]480号);
1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18.《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操作规范的通知》粤社保函[2015]322号。
办理条件
(一)跨省流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 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二)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申请人在广州市就业继续参保后;
2、申请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办理程序
一、养老保险跨省转入: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的回执),已联网的地区通过部转移平台或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后办理转出业务,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转交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并转移基金。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和基金审核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5.申请人到各区社保经办前台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及打印。
二、养老保险省内转入: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2.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通过省转移平台上传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审核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4.申请人到各区社保经办前台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及打印。
所需材料
一、养老保险跨省转入:
1、填写《申请转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业务公章近期打印的(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
4、申请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
二、养老保险省内转入:
1、填写《申请转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业务公章近期打印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备注:
养老保险转入过程中,如申请人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如申请时不提供,则办理转入时需提供):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②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③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
a.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及复印件;
b.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通存通兑结算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为银行卡,还需提供银行开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45
受理部门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南沙区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一楼、二楼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广州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道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广州市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行6楼
广州市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化区河滨南路43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黄阁镇: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7、8号窗
横沥镇:兆丰路3号镇政府一楼4号窗
万顷沙镇: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政务中心
东涌镇: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
大岗镇: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综治维稳中心3楼
榄核镇:榄核镇民生路47-55号一楼
南沙街: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街道办事处会议中心旁
珠江街:珠江街新广六路16号(珠江人家)
龙穴街:龙穴街龙穴路1号(龙穴街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白云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海珠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荔湾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开发区社保:上午:8:45—11:45,下午:13:30—16:45
黄埔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星期五下午3:00业务学习
天河区社保: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越秀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花都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番禺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从化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增城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增城区农保: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南沙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沙区珠江街:上午09:00-12:00,下午 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横沥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南沙街:上午9:00-12点,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龙穴街: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黄阁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万顷沙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南沙区东涌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大岗镇: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榄核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周六、周日不办公,每月第一、二个工作日为广州市社保系统月结数据处理日,暂停办理社保业务(业务咨询除外)。
办理期限
1.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无误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