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弃没效力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
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工资情况明确的,不能调解降低或者提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就是说员工即使签了“不再追究”的承诺书,也可让原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另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把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个人。对以社会保险费名义支付,劳动者已经领取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返回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处理。
如中,劳动者出现工伤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社会保险主要是由养老、、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构成,并且五险中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入职当月就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拒不按照此规定执行,那么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说到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当严格遵循《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此,才能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避免高昂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