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及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珠海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于2021年7月至9月完成2021年度(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执行日期区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均为12%,下限均为5%。
三、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设定为珠海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6,82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
四、缴存限额
2021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218元;2021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合计6,436元。
2021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86元;2021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合计172元。
五、缴存基数应在上述基数区间内依规确定,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自身情况在上述比例区间内选定。
六、人员缴存标准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珠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下载: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