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房金字<2020>11号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及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珠海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于2020年7月至9月完成2020年度(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执行日期区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比例,上限均为12%,下限均为5%。
三、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严格设定为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5,221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珠海市202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
四、缴存限额
2020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027元;2020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合计6,054元。
2020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86元;2020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合计172元。
五、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在上述区间内选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2020年2月28日发布)申请办理缓缴、补缴、降比例和停缴等业务。
六、人员缴存标准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珠海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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