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现就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提示如下:
一、自2024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可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下限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2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一)单位专办员可登录我中心在线办理系统进行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登录支付宝公积金服务、“广东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进行办理;
(三)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业务网点进行办理。
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4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当进行补缴。
四、调整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