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调整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时间 :2021-08-06 来源: 浏览 :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为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300%,即22941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2020年汕头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122的60%,即3673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60%,即4588元。(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为2020年汕头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122元的300%,即18366元;下限暂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执行,调整时另行通知。(三)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征。根据粤人社规[2020]55号文件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上限为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60%,即4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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