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