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退休时怎么区分工人与干部身份?
答:目前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女工人、女干部身份进行区分,而是按岗位区分,管理岗按55岁退休,非管理岗50岁退休。是否属于管理岗,由企业认定。
依据: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多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文件:“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如何界定女工人和女干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46.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广东省退休工人岗位和干部岗位身份转换需要1年
依据:广东省劳动厅、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女性人员,满55周岁,才能领取
问: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是什么?
1、女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女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女性的退休年龄的主要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的规定:女工人正常退休的年龄是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年龄是45周岁,特别强调基层女干部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也是45周岁。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大发布)第四条的规定理解: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是年满五十五周岁。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中,还是强调了上文中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法定退休年龄。
女干部退休年龄的其它法律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7]2号):
担任司局长一级以上职务的,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执行,一般是六十岁,级别更高的正职可以到六十五岁。
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办理。
女专家根据级别可以六十五岁或者七十岁退休。女性老师、医生、科技人员可以延长1-5年,最长不超过六十周岁。
55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确实应工作需要,身体许可,可以适当推迟。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号:略微放宽了一点要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但是仅作为内部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也可以选择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少数专家还可以按规定继续延长。
问:企业怎么避免因不明确女职工退休年龄而引起的劳动纠纷?
答:实践中,有部分女职工认为自身应属于“管理人员”,有意愿继续工作至55周岁退休,与此同时,法院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标准可能与人社部门存在差异。确实存在引起劳动纠纷的风险。
企业应该明确岗位性质,女职工对退休年龄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人社部门咨询、核实员工情况属于何种退休情形,并要求女职工提交书面退休申请。
一、随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男职工年满60周岁退休;女职工年满50周岁退休,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
二、特殊工种的职工,男职工年满55周岁退休,女职工年满45周岁退休。特殊工种是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职工年满50周岁退休,女职工年满45周岁退休。
四、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退休,女性年满55周岁退休。
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
各地的试点工作,要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试点的情况、经验和主要意见,请于十月份报送国务院,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