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深府规〔2017〕6号)、《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深圳市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等规定,为保障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延续性,市残联开展了《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8〕49号)的修订工作,起草了《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修订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1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12楼,深圳市残联组织宣传(权益保障)部收,联系电话:82485786(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邮箱:liyinglin@cjr.org.cn。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1月9日
附件:1.《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docx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社会保险是指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共同负责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区残联具体负责本区户籍残疾人社会保险费审核发放事务。
第五条 残疾人中符合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集中供养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社会医疗保险
第六条 符合《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办法》的就业残疾人按其规定申请医疗保险补贴。
第七条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残联给予补贴。
第八条 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需要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残疾人,区残联按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给予补贴。
第九条 残疾等级为一级且法定年龄段内未就业的残疾人,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中单位缴交部分由区残联给予补贴,个人缴交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符合《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就业残疾人按其规定申请社会养老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残疾等级为一级且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的残疾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区残联按缴费基数的13%给予补贴,其他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未以任何形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按每年18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全额代缴;选择按每年24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除由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代缴外的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第四章 补贴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区残联应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 残疾人社会保险费实行由本人交纳后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时,应提供深圳市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 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区残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补贴汇至申请人的银行账号。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定的;
(二)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及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证明及材料骗取补贴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补贴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得的补贴资金,依法录入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残疾人对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和市、区残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变化情况,可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8〕4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