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市参保人员申请省外基本关系转入我市 |
依据 |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联系电话 | 12333 |
条 件 | 1、在我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2、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 3、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入我市并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4、其他符合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转出地出具的转移凭证原件 4、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的,另需提供参保人本人在本市中、农、工、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具的存折或者借记卡(不得提供信用卡)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见附件《办事窗口地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程 序 | 1、参保人在转出地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出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至深圳社保机构;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办结转移手续。 (备注:业务流程图见附件) |
时 限 | 1、我市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2、我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法规进行调整 |
法律效力 | 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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