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公积金〔2011〕1号
各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做好对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工作,满足单位、职工出具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办理缴存证明事项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单位的书面出证申请(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国家机关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核对身份证原件)。
单位专办员办理的,可以仅提供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材料和单位专办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个人办理缴存证明事项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委托单位专办员办理的,单位专办员应当提供专办员本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及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委托他人(非单位专办员)办理的 ,受托人应当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受理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与安托山7路交汇处侨香村1栋裙楼。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所需材料。
(三)审查材料齐全的,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核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情况。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经核查其无违法违规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向其出具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申请人是个人的,经核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情况后,向其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