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单位一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开户后是否要为职工补缴这期间的公积金?
答: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及时办理缴存登记的,在办理缴存登记后,应当为自2010年12月以来在职的职工补缴2010年12月至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时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逾期不补缴的,将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