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对基金骗保行为进行了细致规定。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骗保”要移送公安,严重的要入刑!
近年来,网络上出现不少代缴的中介,提供所谓的“挂靠”服务。
其针对的人群大多是离职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没有找到工作的人员等。代缴服务包括职工养老险、险、工伤险、生育险、失业五险和公积金。
然而,要知道的事,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社保服务机构骗保 最高罚5倍
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保”行为最高处五倍罚款!
【相关条款】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2)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4)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6)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
(7)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上述或者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的,按照服务协议追究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履行或者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条例》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常见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医院、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这些“骗保”行为的,不仅要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最高处五倍罚款,甚至要暂停或者解除服务协议,相关责任人也要被吊销执业资格。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或“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以及“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医院、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这些骗保行为,不仅要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还将被最高处以5倍罚款,甚至暂停或者解除服务协议,相关责任人也要被吊销执业资格。
用人单位和个人“骗保”要移送公安
【相关条款】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并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2)通过虚构、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3)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4)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5)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8)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欠缴、“骗保”记入信用档案
《条例》明确区分以欺诈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相关条款】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