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深地税发〔2012〕193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费 基本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3921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33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123号)自2012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各基层局:
按照我市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深圳市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的说明》,我市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终核准数为55143元。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调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3785.75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95.25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111号)自2012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2013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3〕125号)的规定,自201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4752.5元(2012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17.5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4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4〕13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5654.8元(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3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5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5年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税标准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深圳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54.25元,现将我市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税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8163元。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217953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18163元。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4〕138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4〕13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0日
2016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知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5年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公报》的数据,2015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53元(四舍五入),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243102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0259元(6753元×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20259元(6753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1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