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转入
服务对象 个人 单位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5. 《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粤函〔2014〕136号)
办理条件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省内转入: 失业保险关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失业再人员,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入广州市。
2、跨省转入: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入或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迁移入广州市,失业保险关系在广州市非统筹区外,失业再就业的人员。
二、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1、转入(省内/省外):广州市统筹地区外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即待遇)转入广州市。
办理程序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 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重复的,应当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
2.申请人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申请转入手续。
3.经审核同意转入的,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同意接受函》原件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后,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
5.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转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明细单》原件、转关系《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二、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1. 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重复的,应当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
2.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3.经审核同意转入的,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同意接受函》原件,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4.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后,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并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
5.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转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明细单》原件、转关系《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和基金后,出具加盖公章《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交申请人办理申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所需材料
*申请失业保险转入时:
1、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可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在申请时填写);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公章);
4、如广州市户籍人员回广州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5、如申请人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动入广州市的,还需提供批准部门的调令原件;
6、如申请人属于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还需提供迁移文件证明原件;
7、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失业保险转入时:
1、办理省内失业保险转入(含关系和待遇):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加盖转出地社保机构公章);
2、办理跨省失业保险转入:
a、如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明细单》原件(加盖转出地社保机构公章);
b、如为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提供《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原件(加盖转出地社保机构公章)。
3、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系电话:12345
受理部门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
受理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一楼、二楼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广州市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萝岗街道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行6楼
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化区河滨南路43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黄阁镇: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7、8号窗
横沥镇:兆丰路3号镇政府一楼4号窗
万顷沙镇: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政务中心
东涌镇: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
大岗镇: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综治维稳中心3楼
榄核镇:榄核镇新地路12号
南沙街: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街道办事处会议中心旁
珠江街:珠江街新广六路16号(珠江人家)
龙穴街:龙穴街龙穴路1号(龙穴街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白云区社保:上午 8:30-12:00,下午14:00-17:30
海珠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荔湾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开发区社保: 上午:8:45—11:45,下午:13:30—16:45
黄埔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星期五下午3:00业务学习
天河区社保: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越秀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花都区社保: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番禺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从化区社保: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增城区社保: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增城区农保: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南沙区社保: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沙区珠江街:上午09:00-12:00,下午 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横沥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南沙街:上午9:00-12点,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龙穴街: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黄阁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万顷沙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南沙区东涌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大岗镇: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榄核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周六、周日不办公,每月第一、二个工作日为广州市社保系统月结数据处理日,暂停办理社保业务(业务咨询除外)。
资料转递途径 资料直接送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办理期限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跨省《同意接受函》;
4.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转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跨省转出《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无误的,为申请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告知申请人。
二、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1. 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跨省《同意接受函》;
3.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省内转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跨省转出《失业保险待遇明细单》原件及失业保险金到帐后,审核信息无误的,在7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求职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出具加盖公章《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办理失业待遇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