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省内关系转入:
1、广东省内户籍人员转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总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在深圳存在连续缴费满5年记录的参保人员(符合延缴条件);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达到15年的人员;
(4)深户人员在异地有到龄前的缴费记录,但不符合当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申请延缴的条件,需转回户籍地的。
2、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非临时缴费账户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到龄前省内缴交养老保险累计达到10年。
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2)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非临时缴费账户人员;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在广东省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参保人员;(
4)深户人员在异地有到龄前的缴费记录,但不符合当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申请延缴的条件,需转回户籍地的。
(5)其他符合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保险关系转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正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市;
2.未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2016年)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2009年)
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2009年)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