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市外生育医疗保险费用核准 |
依据 | |
条 件 |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其他城市发生的生育医疗保险住院分娩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备齐以下资料向所属局提出审核报销申请,由所属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申请材料 | (一)基本资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深圳开记工行、建行、农行、中行) (二)补充资料 1、报销市外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需补充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所属参保单位证明、孕产妇手册或孕检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报销市外分娩住院医疗费用需补充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所属参保单位证明、孕产妇手册或孕检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首次入院记录、医嘱单、剖腹产提供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3、报销市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补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限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首次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三、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生育保险参保人在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报销。 1、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到其参保所在分局办理报销; 2、各分局工作人员对参保人所提供的报销资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开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逐级审核; 4、逐级审核后由参保人签字确认报销金额,交财务逐级审核后支付。 注:所有复印件必须复印在A4纸上。 |
申请受理机关 | 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南山分局: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宝安分局:宝安区新安二路191号社保大楼;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龙华分局: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300-2。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不规定有效期限。 |
决定机关 | 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
事项程序 |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办结。 |
法律效力 | 经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
救济权利 | 申请人对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不满的,可以向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申请人对决定机关作出的行政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行政服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接到行政服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 |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行政职权名称 | 市外生育医疗保险费用核准 |
给付对象 |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或配偶。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行政职权依据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按下列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条件 |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其他城市发生的生育医疗保险住院分娩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备齐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局提出审核报销申请,由所属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
审批对象 | 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参保人。 |
申请材料 | (一)基本资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深圳开记工行、建行、农行、中行) (二)补充资料 1、报销市外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需补充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所属参保单位证明、孕产妇手册或孕检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报销市外分娩住院医疗费用需补充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所属参保单位证明、孕产妇手册或孕检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首次入院记录、医嘱单、剖腹产提供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3、报销市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补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限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首次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三、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生育保险参保人在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报销。 1、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到其参保所在分局办理报销; 2、各分局工作人员对参保人所提供的报销资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开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逐级审核; 4、逐级审核后由参保人签字确认报销金额,交财务逐级审核后支付。 注:所有复印件必须复印在A4纸上。 |
办理部门 | 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
办理地点 | 直属分局: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13楼; 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1楼;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原南山法院); 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15楼; 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191号社保大楼; 福永管理站: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华路北110号; 沙井管理站:宝安区沙井街道企安路4号企业大厦A栋1-3楼; 石岩管理站: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坑尾路口社保大楼; 松岗管理站:宝安区松岗街道松罗路(基督教松岗堂斜对面、松岗水厂正对面); 西乡管理站:宝安区西乡流塘新村路4号西乡村委旁; 新安管理站:宝安区新安街道34区雅然居一栋二楼; 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坂田社保站:坂田雪岗北路2号美兰工业厂区1号宿舍楼; 南湾管理站:南湾街道红棉路12号港华高科技园(东西干道往横岗方向); 龙岗管理站: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鹏达路164号龙运通大厦4楼; 南澳管理站:大鹏新区南澳街道人民路17号2楼; 葵涌管理站: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北路86号; 坪地管理站: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49号; 大鹏管理站: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青年路51号二楼; 布吉管理站:龙岗区布吉街道深惠路知春里大厦3楼; 平湖管理站:龙岗区平湖街道顺昌街96号; 横岗管理站:龙岗区横岗街道心愉街16号; 龙城管理站:龙岗区中心城长兴南路与龙福路交界处尚景华园1栋2楼; 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
联系电话 | 直属分局医保科:82978642; 福田分局医保科:82978719; 罗湖分局医保科:82197778; 南山分局医保科:26520287; 盐田分局医保科:25210548; 宝安分局医保科:27591052; 龙岗分局医保科:28921353; 光明分局医保科:27403395; 坪山分局医保科:84136817; 龙华分局医保科:28025876 |
相关职责要求 | 事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材料齐全的或材料补正齐全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事中: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内完成审核报销,对报销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报销; 事后:作出审核报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结果。 |
监督电话 | 12333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 申请人对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不满的,可以向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申请人对决定机关作出的行政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行政服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接到行政服务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销,对报销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办结。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不规定有效期限。 |
审批程序 |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 | 否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否 |
是否年检或年审 | 否 |
法律效力 | 经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