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1.职工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卡(验原件,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原始收费凭证(收原件)。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住院的需提供汇总清单。)
4.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收原件。报销门诊费用时提供门诊病历;报销住院费用时须提供出院小结。需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5.计划生育证明(市内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无需提供原件; 参保单位外派的非深户籍参保人在市外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可提供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配偶可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内生育的证明。验原件。无法通过数据共享或其他材料获取的证明材料,由本人承诺。)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已办理金融社保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银行账户复印件,报销费用将直接支付入其金融社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里;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参保人本人开户的本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深农商银行"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生育待遇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7.参保人未就业配偶身份证
(验原件。报销未就业配偶医疗费用提供)
8.结婚证(报销未就业配偶医疗费用时提供。 验原件。无法通过数据共享或其他材料获取的证明材料,由本人承诺。)
9.失业登记证明(未就业配偶为非深户籍的,报销未就业配偶医疗费用时提供。 深圳市内开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无需提供原件;市外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验原件。无法通过数据共享或其他材料获取的证明材料,由本人承诺。)
二、报销标准
(一)刷卡直接记账:生育保险累计参保满1年且属正常参保状态的,待遇享受人在深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直接持社保卡刷卡记账,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直接结算。
(二)现金定额报销:参保人未就业配偶及其他没有直接在医院刷卡记账而采取现金支付的待遇享受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医保窗口申请定额报销。
相关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自确定妊娠至分娩,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定额标准支付2600元;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不超过2600元。
2.单胎顺产分娩:3200元;
3.单胎难产分娩(指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吸引、胎头旋转、产钳助产):5200元;
4.单胎剖宫产分娩:6000元;
5.多胞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门诊):400元;
2.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住院):1800元;
3.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3000元;
4.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3500元;
5.异位妊娠施行手术终止妊娠:8000元;
6.放置宫内节育器:200元,含节育器费;
7.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
8.施行避孕药皮下埋植术:150元,含药物费;
9.施行输卵管结扎术:500元;
10.施行输精管结扎术:450元;
11.施行输卵管复通术:2400元;
12.施行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三、报销范围
1.生育保险参保人在市外就医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现金
2.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社保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属于生育医疗保险偿付范围内的费用,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10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