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假期怎么计算?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确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具体是: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申请生育津贴即视为用人单位已给员工足额垫付内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的计发默认按照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政策内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