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3月28日市政府七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覃伟中
2023年4月6日
随着生育的调整,《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已经不适应我市新时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现决定废止《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17年10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发布,2018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废止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我市出台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30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18年进行了修改。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在我市依法、有序、平稳实施。《若干规定》符合当时我市人口经济发展形势,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市规范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随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实施,《若干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市新时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要求,有必要废止《若干规定》。
二、废止理由
2021年6月26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并要求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决定;8月20日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12月1日起施行的《省条例》也对生育政策进行了修改,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了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处罚条款。《若干规定》中的全面两孩政策与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生育政策不一致,且计划生育证明的开具、社会抚养费征收、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与《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条例》规定相冲突;此外,《若干规定》中关于信息共享、生育登记、计划生育服务以及优待奖励等规定在《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条例》等也有更加细化和具体的新规定。因此,《若干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可以废止《若干规定》。
深圳《计生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也不再执行。
深圳妈妈休产假将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①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均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178天
② 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深圳市相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认为《计生法》和《省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予以了明确规定。计划生育现处于逐步放开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订《条例》已无必要,建议废止《条例》。
说好的增加30天产假就这样飘走了……别沮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毕竟还有至少178天产假等着你。
深圳妈妈休产假天数(2017年3月21日起开始执行新标准):
① 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178天
② 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 =178天
③ 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可自行累加天数。
符合23周岁后生育一胎的:
1、如果是顺产,可休产假:98天+80天=178天
2、如果是难产,可休产假:98天+80天+30天=208天
生育二胎的:
1、如果是顺产,可休产假:98+80=178天
2、如果是难产,可休产假:98+80+30=20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