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员工自愿放弃单位也须缴纳
闫某于2015年12月9日入职某服务公司,工作至2016年6月16日,服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月1日至6月11日期间闫某到医院就医花费的费全为自费,其中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为852元。闫某诉至法院,要求服务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间医疗费。服务公司则辩称入职时是闫某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交《闫某社保、医保情况说明》为证。
法院认为,虽然《闫某社保、医保情况说明》中载明“闫某由于个人原因不在服务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及经济责任”,但为闫某缴纳社会保险是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闫某签署该情况说明、不要求其缴纳而免除,判决公司支付闫某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852元。
法律解析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的为者缴纳社会保险,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即便劳动者申请或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依法缴纳、代扣代缴义务。
本案中,服务公司未为闫某缴纳社会保险,致使闫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则相应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