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聘员工还不通知工会属于违法
朱某于2004年8月20日到某客运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于2010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16年6月21日,客运公司向朱某发送调岗通知,将其换至其他车队工作,朱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其后,客运公司又向朱某邮寄通知,要求其必须到岗工作,朱某仍不同意。
2016年6月28日,客运公司以朱某连续旷工7日为由,单方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客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客运公司对朱某进行路线调整的依据并不充分,朱某未到新车队工作不能认定为旷工,且客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已事先通知工会,客运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故判决其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万元。
解析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时不仅需具有合法性事由,还需履行事先告知工会的程序义务。
本案中,客运公司的解除事由无法律依据,亦未事先告知工会,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